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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卫生行业,因其关系着人的生命安危,所以一直以来,都容不得有投机取巧、违法乱纪的事情发生。市场监管,对于遏制不良风气,无疑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然而,在加大力度,从严处理相关违法案件的同时,近些年来,国家也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放管服”改革的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了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已经成为一项明确的法律规范。越多越多的地区出台医疗领域初次轻微不予处罚目录,且范围还在不断扩宽。

  11月13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的通知。本《清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清单》规定了3类专业8项违法情形的处理办法,包括职业病防治、医疗废物管理、医疗机构培训情形。

  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市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不予行政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包括初次被发现、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只要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不给予行政处罚,但要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加强指导,开展“回头看”,督促其整改。

  其实医疗卫生处罚中,一直有着“轻微不罚、首次不罚、无措不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就曾明确,以下3大类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国家也曾多次公布免罚标准与清单,除了2022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深化“放管服”外,2021年6月25日,国家医保局印发的《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就提到过7种不予处罚的情况与多项减轻处罚的医保违规情形: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期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9月18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其实,早在2020年浙江就提出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通过清单的方式,明确了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具体事项、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

  此次《意见》在前一版基础上,不仅扩展事项范围,还提出市县两级可在前述“不罚清单”基础上,合法合理补充本辖区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本次在已发布事项情形总计36项,事项共分12类,涉及医疗废物管理、延续注册、职业卫生管理等。

  1.医疗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2.医疗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3.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内未张贴“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医疗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或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5.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或未掌握消毒知识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6.医疗卫生机构购进第三类消毒产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已实际开展进货验收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7.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不超过1个月)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8.未按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限(人数不超过3人)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逾期不改: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9.允许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从事诊疗活动(人数不超过3人)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11.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不超过3日)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情节严重: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12.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15.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6.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7.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18.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 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仅涉及1人次)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通过对执法部门制定的以上关于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解读,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在看似冰冷严肃的法律法规面前,虽然其也有人性化的一面。

  7月4日,湖北省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1月9日,上海市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通知所附清单共涉及5大事项,包含行政处罚事项1项、医疗废物行政处罚事项2项、公共场所行政处罚事项1项、职业健康行政处罚事项1项。

  (一)医疗卫生机构未实施本机构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接受在职培训,初次被发现,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上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损坏,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上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或者“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损坏,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所持有的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逾期未超过7天,初次被发现,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已制定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但未公布,初次被发现,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022年6月,黑龙江省卫健委发布《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其中清单罗列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152项、从轻行政处罚事项239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10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项。

  并且,清单中的项目并不限制于首次违规,对于第2次、3次等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会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从轻处罚。

  “不罚清单”的实施,既可以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提供保障,也能体现当地行政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当然,免罚不是免责,处罚可免,教育难逃。即便当事人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但行政机关依旧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不过,“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门槛并不高,大多不予处罚的都是没有造成严重危害行为的“不慎违法”,一旦造成恶劣影响,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还是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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