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En
028-67085899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温州市澳兰阁医疗美容诊所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与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的行为,被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据公开资料显示,温州市澳兰阁医疗美容诊所成立于2021年10月14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万鑫锦园1-6幢302室东首。

  当事人为经营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在其诊所的药房“药品阴凉柜”贮存2盒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为“粤妆20170086”的盈润修护颈膜,有效使用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13日,保质期3年。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尚未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上述化妆品,每盒盈润修护颈膜市场销售价7元,计货值14元,无违法所得。另,当事人诊所内存放的1盒(40支装)包装上标注“SUNGSHIM®”等外文字样且无中文字样的针头,5支包装上标注“TERUMO SYRINGE”等外文文字样且无中文字样的注射器,系2023年5月6日杭州美沃斯医疗展会的某展商免费赠送,且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尚未使用,无违法所得。2023年9月10日,本局将其查获,并对上述2盒盈润修护颈膜、1盒针头、5支注射器等予以扣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 30%以上 3 倍以下罚款,10 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一、没收2盒超过使用期限的盈润修护颈膜,1盒(40支装)包装上标注“SUNGSHIM®”等外文字样且无中文字样的针头,5支包装上标注“TERUMO SYRINGE”等外文文字样且无中文字样的注射器;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永乐app官方网站
上一篇:没有上一篇了 下一篇:午间快报|两部门:推动龙头企业建设产业链中试平台